2007年12月21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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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女孩跳进鱼塘舍己救人
父母索赔却遭遇法理情理争议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朱晓燕

  走进法庭
  透过法庭这个窗口,说事、说人、说法。
  
  前不久,年轻军官孟祥斌纵身跃进婺江救人的壮举感动了一座城市;同样在今年夏天,11岁的云南小女孩李媛在杭州市余杭区也用自己的行动讲述了什么是舍己救人。李媛纵身跳进鱼塘救起了8岁的小男孩,自己却不幸溺水身亡。期待着女儿的勇敢得到充分肯定的小李媛的父母选择了诉讼的方式,但他们的索赔之举遭遇法理情理的争议。昨天,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壮举:
  11岁女孩舍己救起8岁男孩
  今年7月26日下午3点半左右,杭州余杭区临平街道丁山村发生了惊心动魄的一幕:8岁的小男孩曾曾在一个鱼塘边玩耍时不慎掉进鱼塘,他在水里拼命挣扎,命悬一线。这时11岁的女孩李媛看到后毫不犹豫地跳进了鱼塘,她奋力将曾曾推到了鱼塘边上。曾曾获救了,然而小李媛自己却溺水身亡。
  获救的曾曾和舍己救人的小李媛都是打工人家的子弟。小李媛的父母是云南人,在杭州打工多年。小李媛跟随父母在余杭念书,是余杭区育蕾学校保障桥校区小学四年级学生。曾曾是贵州人,父母也在余杭打工。他们都租住在余杭区丁山村。

  案发:
  选择诉讼是无奈之举
  年仅11岁的小李媛是父母唯一的子女,父母为女儿的勇敢和无畏而骄傲,更为失去宝贝女儿而痛心不已。事发后,李媛的父母了解到,丁山村村民王某是鱼塘的承包人,因此找到了王某和丁山村村委会协调此事,但是王某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不愿赔偿。而丁山村则向李家捐助了3000元。
  “他们之前没想过要打官司索赔,实在是觉得心寒、无奈,才起诉的。”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叶爽告诉记者。叶爽是李媛父母委托的律师,11月12日,李媛父母委托她向余杭法院起诉王某和丁山村村委会,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43万余元。
  被告为什么不是获救小男孩?叶律师对记者说,李媛的父母心地善良,她曾对他们解释,按法律规定,起诉获救者可以获得赔偿。但是李媛父母说,曾曾的父母对儿子得救非常感激,但他们也是外地来杭打工的,经济并不宽裕,告他们于心不忍,即便告了,实际他们也没有能力赔付。
  不过叶律师认为,不告获救人而选择起诉鱼塘租赁人和所有人,同样有法律依据,在国内类似案件已有判例。起诉书上说,王某作为鱼塘的经营管理者未对鱼塘做到应有的管理和防护,才导致溺水事件的发生。

  争议:
  两被告到底该不该赔
  在昨天开庭之前,法庭曾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协调,但无果。昨天,李媛的父母都参加了庭审,而两被告则委托了代理人出庭。王某和丁山村村委会该不该负赔偿责任,在原、被告之间争议颇大。
  开庭前,法庭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被告王某的代理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为此,庭审继续。王某的代理人说,王某不是鱼塘的实际经营者,即便是,也不存在管理上的失误,因为那个河塘是天然形成的,不需要管理。而李媛是自己跳下去救人的,她的死与王某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王某对此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真正的过错应该是李媛的父母监护不力。
  丁山村村委会的代理人在庭上也表示,村里没有义务对鱼塘采取设置禁止标志等防护措施。此外,村里也对李媛父母所提的赔偿数额提出异议,认为不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但是李媛父母及律师认为,虽然李媛是自己跳进鱼塘救人的,但被救的小男孩是因为鱼塘存在安全隐患而掉进去的,李媛的救人行为避免了另一起事故的发生,鱼塘承包人和管理者是这次事故的受益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鱼塘承包人应在受益范围内对李媛家属适当补偿。
  昨天法庭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因涉及到事发现场的勘查,法庭宣布休庭,下次开庭另行决定。
  庭审中,李媛的父母不时抹着眼泪。最让他们接受不了的是,此前有人认为他们的索赔之举是对李媛英勇救人行为的玷污。